近日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審結涉及“巴黎貝甜” “PARIS BAGUETTE”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,一審判令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貝甜企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(簡稱北京芭黎貝甜公司) 停止使用“巴黎貝甜”未注冊馳名商標,停止使用包含“芭黎貝甜”的企業(yè)名稱,停止以脅迫交易系列商標為目的的惡意騷擾舉報等不正當競爭行為,并判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50萬元。
原告訴稱
“巴黎貝甜”“PARIS BAGUETTE”是原告艾絲碧西投資有限公司經(jīng)營的面包店服務的知名快餐品牌,已成為這一服務領域的馳名商標。二被告注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“芭黎貝甜”等商標近百枚,并未經(jīng)原告許可在其網(wǎng)站上宣傳使用原告的“巴黎貝甜”“PARIS BAGUETTE”商標,侵犯了原告對于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利。
且二被告以強制轉讓商標為目的,采取針對原告及其加盟商的民事訴訟、行政投訴、上門騷擾等一系列行為,嚴重威脅和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(jīng)營,已構成不正當競爭,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(jīng)濟損失。
被告辯稱
原告“巴黎貝甜”和“PARIS BAGUETTE”商標的使用屬于違法性使用,不能認定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。二被告對自己合法注冊商標的正常使用行為不夠成侵權,其對相關主體的警告和投訴以及訴訟行為亦是正常的維權行為,不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法院認為
本案中,雖然“巴黎貝甜”和“PARIS BAGUETTE”含有“巴黎”、“PARIS”,但也同時包含不為中國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悉的其他元素,經(jīng)過長期使用,相關公眾已將“巴黎貝甜”和“PARIS BAGUETTE”作為整體識別,并將其與快餐服務尤其是面包、蛋糕快餐服務相關聯(lián),故二標識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、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原告提交的大量證據(jù),綜合考量廣告宣傳力度、地域影響范圍等因素,可以證明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,構成未注冊的馳名商標。
被告在其公眾號、網(wǎng)站等平臺上突出使用 “巴黎貝甜”,使相關公眾將“巴黎貝甜”與被告北京芭黎貝甜公司相聯(lián)系,足以對服務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,侵犯了原告對“巴黎貝甜”和“PARIS BAGUETTE”在快餐店服務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。
二被告不以使用為目的,在注冊大量“芭黎貝甜” 、“BARIS BAGUETTE”商標后,主動以1000萬的要價轉讓給原告。
遭拒后,二被告通過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、門店發(fā)送警告函、向行政機關舉報投訴、向司法機關起訴等行為,干擾原告的正常經(jīng)營,導致原告陷入大量行政投訴、民事訴訟和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,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,企圖迫使原告高價收購其注冊的“芭黎貝甜” “BARIS BAGUETTE”系列商標。
另外,被告北京芭黎貝甜公司成立時,原告“巴黎貝甜”和“PARIS BAGUETTE”未注冊商標在快餐店服務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,被告注冊和使用的“芭黎貝甜”字號與原告的“巴黎貝甜”未注冊商標在文字構成、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,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(chǎn)生混淆誤認,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(guī)定。
因此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一審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“巴黎貝甜”未注冊馳名商標,停止使用包含“芭黎貝甜”的企業(yè)名稱,停止以脅迫交易系列商標為目的的惡意騷擾舉報等不正當競爭行為,并判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5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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